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7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县。
被告:**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县县。
法定代表人:卫志宏。
被告: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冯小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荣,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贤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全栋
书 记 员  岳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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