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25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
被告: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09。
法定代表人:冯小玲。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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