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巨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民终1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巨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利,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巨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巨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巨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邱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邹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