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安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耀美居**营业房/div>
法定代表人:马耀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银仲字第4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04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麻艳彬
审判员 董恒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白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