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安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耀美居**营业房/div>

法定代表人:马耀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银仲字第4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04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麻艳彬

审判员 董恒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白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