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9866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被告: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号楼61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娜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