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2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号楼6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安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彤,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怡景苑小区1-1-302室。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17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唐海军,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监事,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侯明川,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经理,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唐海军、侯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2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2017)宁022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6668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866684元,执行费11067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22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晓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锟

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