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仁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山富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4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仁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67号贵州(乌当)大数据产业基地(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9750358X2。
法定代表人:罗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锋,系贵州君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山富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66917X。
法定代表人:叶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贵州仁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山富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仁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岑加祥
审 判 员 张德权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祁瑞娟
书 记 员 安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