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04执恢333号
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辽0104执311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曲艺其他案由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9)辽0104执311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