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执311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5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752元。经执行,已强制执行到位案款69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19年7月29日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状况,以上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0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退休金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退休金账户期限过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2019)辽0104执31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薪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