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32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系该申请人配偶,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申请人: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66号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2,897,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97,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凝霜
书 记 员  梁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