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财保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蒋泽俊,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55666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盘州路程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3EN47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蒋泽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盘州路程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蒋泽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盘州路程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陶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