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与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648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负责人:**。
被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55666C。
被告:***,女,1975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与被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