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5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71101195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6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5566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 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