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6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5566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5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安公司)、原审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4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盘县大山至响水公路大修工程项目系中恒公司承建,上诉人只是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管辖规定,本案第一被告中恒公司住所地在江西南昌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纠纷是基于被上诉人中路安公司认为其根据案涉《盘县响水—大山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安装施工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恒公司欠其工程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致,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盘州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欧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