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嘉美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北辰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嘉美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2486号
申请人:山西北辰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安成中体商厦**,负责人王艳军。。
被执行人:山西中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学府苑雅苑****楼****代表人王利军。
被执行人:太原市嘉美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大和昌业**表人胡丽鲜。
被执行人:王利军,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李叶,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朱海军,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郝志英,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在进行传统查控中,2018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8)晋0105执24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莹莹
审判员   郭 斐
审判员   李雪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