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5财保101号
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风画卷西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吕敏,行长。
被申请人山西中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学府雅苑B区3号楼4单元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叶,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市嘉美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殷家堡大街南排四巷33号2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丽鲜,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叶,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王利军,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朱海军,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郝志英,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支行与被申请人山西中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嘉美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叶、王利军、朱海军、郝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712827.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保全费由上列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以自有资金为担保,并提交了担保承诺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中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嘉美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叶、王利军、朱海军、郝志英名下银行存款3712827.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慧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