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执95号
申请人太原市嘉美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太原市嘉美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0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万元及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海涛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