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财保57号
申请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淑萍。
被申请人:金塔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峰。
被申请人: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
申请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塔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付给被申请人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金塔县XX应领工程款XX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部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洪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