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1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71603913F。
法定代表人:杨淑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94877065G。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司法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酒泉市景都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林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5000元未履行,执行费7450元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生波
审判员 胡少卿
审判员 田志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