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陵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
原审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兴泰路82号6幢B区(泰州勇胜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005)。
法定代表人:戚荣发。
原审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旭。
原审被告: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区8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
原审被告: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根。
原审被告:张明亮,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钱春兰,女,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张龙根。
原审被告:陈经生,女,1953年1月4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上诉人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亮、钱春兰、张龙根、陈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30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故其不是案件权利人,无权提起诉讼。此外,本案其他被告方住所地均在泰州市海陵区,故本案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出借方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靖江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所称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而非适格当事人,这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并不属于管辖的审查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冒金山
审 判 员 俞爱宏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严灵灵
书 记 员 鲁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