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执恢1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0224-0,住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戚荣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耿之乐,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周春沂,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19149-4,住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之乐、周春沂与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2482338.99元。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兴化市凤凰公寓二期工程中未出售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361312元,由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570元,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6742元。首次恢复执行(2017)苏1281执恢842号案件中,本院就凤凰公寓二期未售出房产中无争议的进行处置,用于优先偿还相关工程款,前后共拍卖21套,其中成交16套,成交价为11153037元,以物抵债5套,抵债价值为3477481元,其中有1套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购房款项624192元退回买房人,故共实际计处置20套房产,变现总价为1400632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洋公司将其优先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方,本院作出(2017)苏1281执恢8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周春沂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本案的执行标的款6987658.23元和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兴化市凤凰公寓二期工程中未出售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作出(2017)苏128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1167369.4元和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兴化市凤凰公寓二期工程中未出售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作出(2017)苏1281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790095.57元和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兴化市凤凰公寓二期工程中未出售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作出(2017)苏12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耿之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3164126.74元和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兴化市凤凰公寓二期工程中未出售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关人员通过异议等程序变更当事人,最终由耿之乐、严传阳、***、周春沂等及海洋公司债权人周爱东(系中院指定执行)等人参与分配了上述拍卖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M×××**奥迪牌汽车、苏M×××**别克牌汽车,本院另案已予以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凤凰公寓二期未出售的房产(兴化市凤凰公寓13幢:106室、406室、504室、505室、506室。兴化市凤凰公寓15幢:103室、302室、303室、405室、406室、501室、503室、504室、506室。兴化市凤凰公寓20幢:106室、201室、202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兴化市凤凰公寓21幢:103室、204室、404室、504室、604室、702室、705室、902室、904室、1001室、1004室、1008室、1101室、1102室、1104室、1105室、1106室、1107室。兴化市凤凰公寓22幢商铺:由北向南第1间、由北向南第2间、由北向南第3间、由北向南第4间、由北向南第5间、由北向南第6间、由北向南第7间、由北向南第8间、由北向南第9间、由北向南第10间、由北向南第11间、由北向南第12间、由北向南第13间、由北向南第14间、由北向南第15间、由北向南第16间、由北向南第17间、由北向南第18间、宾馆。兴化市凤凰公寓24幢:101室、102室、208室、301室、307室、602室、606室、702室、804室、807室、903室、906室、1001室、1002室、1003室、1006室、1007室、1102室、1103室、1104室、1108室。兴化市凤凰公寓26幢:101室、103室、106室、201室、202室、206室、305室、405室、406室、501室、503室、601室、704室、902室、904室、905室、1001室、1002室、1106室、1305室、1402室、1403室、1406室、1506室、1601室、1602室、1603室、1604室、1706室、1805室。兴化市凤凰公寓超市1-6层),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房产、购物地址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经案外人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将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苏1202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对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上述财产均已作为破产财产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兴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1281执恢8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7)苏128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2017)苏1281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2017)苏12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