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4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艾鸿卿,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陵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告:***,男,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凡,江苏强联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在本院限期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董杰人民陪审员殷伯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