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终23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惠州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科,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刘秀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商翁,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燕,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惠州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进港路。
法定代表人:吴凤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科,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惠阳湘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
法定代表人:袁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江,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惠州市成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南坛路。
法定代表人:胡国文。
原审第三人:张耀,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昕怡,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东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
法定代表人:詹前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雁,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祖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雁,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阳湘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市成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耀、惠州市东道贸易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惠州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惠州市成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粤破终32号民事裁定,指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13破58-1号民事裁定,受理惠州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惠州市成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对象是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合法性。本案二审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惠州市成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被执行企业法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有关该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均应当中止。人民法院是否宣告惠州市成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直接影响本案执行财产的分配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故本案的审理应以惠州市成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诉讼中止审理。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陈可舒
审判员 熊 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格而
黄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