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民终2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南坛路四巷9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俊胜,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西10168号佳嘉豪商务大厦9D。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惠阳湘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锦珠花园3-203。
法定代表人:袁跃。
原审第三人:惠州大亚湾淞惠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安惠大道丰华商务大厦九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袁跃。
上诉人惠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阳湘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州大亚湾淞惠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惠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之后,于2018年3月15日向上诉人惠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惠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已超过7天缴费期。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寇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而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