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终1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路四巷*号***房。
法定代理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进港路银海花园海发楼***室。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惠阳湘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锦珠花园*****号。
法定代表人:袁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号佳嘉豪商务大厦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惠阳湘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上诉人的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2018年8月20日,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91800元,逾期交费,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