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商初字第5号
原告栗某某,男,住**县。
原告温某某,男,住**县。
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西10168号佳嘉豪商务大厦9D。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
本院受理原告栗某某、温某某诉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且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应由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案件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敏
代理审判员*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