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智奥电梯有限公司

赤峰市智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 0404民初 10288号

原告赤峰市智奥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李 煜珍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增,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宝俊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慧,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智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市智奥电梯有限公司于 2017年 12月 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市智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4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井艳

0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