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钊五交化店、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49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钊五交化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美居物流园K座1层7区0019号。
经营者:王纪东,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德源小区7号楼1单元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团结路友谊街北三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88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钊五交化店与被执行人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波的存款、收入131,484.2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波负担本案执行费1,87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波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路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