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6民初21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吉木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团结路西友谊街北三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1.96元,减半收取计2,78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育  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热万米拉提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