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6民初2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街北三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县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县幸福路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深圳街13号1栋2**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 原告***与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共***县委员会办公室、新疆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29.8元,减半收取计33,5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育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合江喀得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