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6民初2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街北三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县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县幸福路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深圳街13号1栋2**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
原告***与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共***县委员会办公室、新疆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29.8元,减半收取计33,5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育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合江喀得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