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6民初312号
原告:***县喀尔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县喀尔交镇光明路01巷14号。
负责人:***托留哈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勒腾汗木合塔尔亚提,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县团结路***街北三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喀尔交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县喀尔交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喀尔交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褚 万 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吾尔肯
书 记 员 米 丽 托 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