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4331号
原告:**佳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尚随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雒鑫,男,汉族,1979年7月出生,住甘肃省**市**区。
被告: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佳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雒鑫、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佳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益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1元,由**佳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慧玲
书记员 徐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