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02执恢275号
申请人:**,男,出生于1981年1月16日,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白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04.7元(其中案款16950.7元、执行费154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