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68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8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538.71元(包含执行款201424.21元、案件受理费2160.5元、执行费2954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劳动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晓东
书记员 孟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