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辉恒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辉恒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68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辉恒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8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又于2018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01424.2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该案件的相关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二、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2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有在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开有账户(账号:72×××14),账户余额0.53元,在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行开有账户(账号:359311010300000033396),账户余额100.90元,在中信银行太原高新支行开有账户(账号:72×××60),账户余额139.63元;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晋0781执688号执行裁定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 五、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前往介休市不动产登记��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该公司的房产状态为法院查封,银行抵押状态。 六、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她,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辉恒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8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晓东
书记员  孟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