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辉恒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辉恒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辉恒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阿里众创公司众创空间第**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毕贵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旗新庙镇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辉恒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9)晋0105执1013号与(2019)晋0105执1014号执行案件,两案共计358498元了结;除已支付的4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协议需长期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105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斐
审判员  陈明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