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0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38434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号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06227638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福建)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福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南埕村工业用地由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有偿收储,本院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收储补偿款进行了扣留,但因土地收储目前尚未完成,补偿款尚未提取到位。经过调查,目前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福建)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