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03民初407号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奇,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绍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