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江防洪排涝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294号
原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384348C。
法定代理人:汤祚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九龙江防洪排涝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战备大桥南水电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62951。
法定代理人:徐蔚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九龙江防洪排涝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提出庭外和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健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