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长歧水利管理所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户籍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宸,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长歧水利管理所,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珠河街西五里一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60049885300XK。
法定代表人:李有强。
被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384348C。
法定代表人:汤祚成。
原告***与被告防城港市长歧水利管理所、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耀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碧艳
书 记 员 唐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