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4375号之一
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广西防城港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99831029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中心)1幢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38434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金泰泷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5.46元,减半收取10782.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