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63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分宜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63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分宜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