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63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分宜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63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分宜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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