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1民初857号之一
原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洲镇黄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36494489。
法定代表人:魏远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继文,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5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1611272723。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献琴,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项目负责人,住江西省樟树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29日,原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