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一大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530号
申请人:佛山市正一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艳琴,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
被申请人:江西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
申请人佛山市正一大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因工程款纠纷未按期支付。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将来执行困难,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佛山市正一大电气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35,960.9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正一大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35,960.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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