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335号
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佳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生,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335号
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佳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生,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