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335号
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佳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生,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335号
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佳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生,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