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

6422苏州市盘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422号
原告:苏州市盘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
法定代表人:沈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沈宝生。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盘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盘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盘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盘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91.5元,由原告苏州市盘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