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

太仓市寄秋彩钢板有限公司、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8850号
原告:太仓市寄秋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郑和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沿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沈宝生。
原告太仓市寄秋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寄秋彩钢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寄秋彩钢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寄秋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0元,由原告太仓市寄秋彩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