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市飞月新型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185号
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640XE。
法定代表人:沈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飞月新型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果林村**南陈集砖瓦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3112968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淮安市飞月新型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飞月新型节能墙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飞月新型节能墙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