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执12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永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执1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城市永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杭
审判员 李光泽
审判员 张东辉
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