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502执行1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城正隆齿轮有限公司、白城市永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永茂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297591.27元,负担执行费79623.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9月16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利峰
审判员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书记员 付俊峰